国务院的职权
国务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国家行政机关,其职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:
1. 行政立法权:根据宪法和法律,规定行政措施,制定行政法规,发布决定和命令。
2. 议案权: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。
3. 领导权及监督权: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,统一领导所属各部、委员会的工作,统一领导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;监督权包括改变或撤销各部、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、指示和规章,改变或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。
4. 对国防、民政、文教、经济等各项工作的领导权和管理权,对外事务的管理权。
5. 行政人员的任免、奖惩权。
6. 重大事项决定权:包括批准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区域划分,批准自治州、县、自治县、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。
7. 国民经济计划和国家预算的编制和执行。
8. 领导和管理工作:包括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、生态文明建设、教育、科学、文化、卫生、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、民政、公安、司法行政等工作。
9. 管理对外事务,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。
10. 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。
11. 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。
12. 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,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利和利益。
13. 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,依照法律规定任免、培训、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。
14.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。
国务院的职权范围广泛,涉及国家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,是最高行政机关,负责执行国家的各项行政职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