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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

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

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:

1. 合同成立条件 :

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,需要寄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,保管物交付时合同成立。

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,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成立,无需保管物交付。

2. 合同的有偿性 :

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,但也可以是有偿的,取决于双方的约定。

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,存货人必须支付仓储费给保管人。

3. 保管人资格要求 :

保管合同对保管人资格没有特别要求,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作为保管人。

仓储合同对保管人资格有特殊要求,保管人必须是具有仓储设备和专门业务资质的人。

4. 保管物类型 :

保管物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,没有特别限制。

仓储合同的保管物只能是动产,不动产不能成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。

5. 合同标的 :

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。

仓储合同的标的是仓储行为,通常涉及将货物储存在仓库中。

6. 过错责任 :

在保管合同中,如果保管是无偿的,保管人仅对其故意及重大过失负责。

仓储合同中,保管人通常对任何过失负责,因为是有偿服务。

7. 其他 :

保管合同可能涉及给付保管凭证,而仓储合同通常涉及给付仓单。

仓储合同可以行使留置权,如果存货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保管费。

以上概述了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主要差异。需要注意的是,这些信息基于《民法典》及相关法律条文,具体法律适用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案件而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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